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2026年1月16日   点击人次: 1306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

工作奖惩办法(修订稿)》

《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细则(修订稿)》经202618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6116

 

 

 

 

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推进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就业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院开展就业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学校既定的就业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中关于就业工作专项绩效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就业目标奖励、政策性就业与留省就业奖励、就业服务激励和就业荣誉奖励。

 

第二章  工作奖励

第三条 就业目标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金额分配原则为:毕业班辅导员占比60%,剩余40%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贡献情况自行统筹分配。就业目标分7个节点统计,其中3月至8月每月初各统计1次,每次奖励金额占奖励基数的10%829日统计1次,奖励金额占奖励基数的40%

第四条 就业目标奖励基数计算标准为:学院毕业生人数×50元/人。

第五条 就业目标奖励浮动条件:就业目标奖励以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或学校设定目标值为基准,毕业去向落实率每高于基准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四舍五入计算),奖励上浮10%,单次最高上浮100%;毕业去向落实率每低于基准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四舍五入计算),奖励下降10%,奖励最低降至0元,不产生负值。学校7个统计节点毕业去向落实率目标值为:

3月初: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31%

4月初: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41%

5月初: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51%

6月初: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61%

7月初: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71%

8月初: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81%

829日: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85%

第六条 政策性就业与留省就业奖励。奖励资金划拨至各学院,不直接发放至个人,专项用于补充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由学院自主统筹使用。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供需见面、访企拓岗、市场调查等就业相关工作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政策性就业奖励包括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选调生、城乡社区专项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及参军入伍,以招生就业处依据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数据核定结果为准,每落实1人奖励100元,从学校就业相关经费列支。

第八条 留省就业奖励。学院留省就业率高于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每高出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不足1个百分点按四舍五入计算),从学校就业相关经费列支。

第九条 就业服务激励。截至829日,学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按当年毕业生人数5元/人标准计算就业服务激励总额,用于奖励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绩进行分配。

第十条 就业荣誉奖励。

获评年度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下一年度就业工作经费上浮10%,可推荐就业工作先进个人2名;

年度就业工作考核合格的单位,可推荐就业工作先进个人1名;

年度就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具备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资格;

获评年度就业双优标杆单位的单位,可在年度就业考核结果对应的推荐名额基础上,额外增推就业工作先进个人1名。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每年10月,招生就业处发布当年就业奖励公告,明确各项奖励的界定标准。

就业目标奖励、就业服务激励:各学院依据年度就业工作实际贡献,拟定本学院就业目标奖励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奖励标准;上述名单与标准须经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学院将相关人员名单及奖励标准报招生就业处备案;招生就业处对就业服务激励及各学院就业目标奖励进行核定汇总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照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发放。

政策性就业与留省就业奖励:招生就业处核定,制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划拨。

就业荣誉奖励:招生就业处按学校就业表彰公示名单,将就业工作考核优秀单位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照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章  惩罚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违反教育部四不准”“三不得规定、引发舆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虚假就业人数较多、学生投诉举报较多、就业核查问题严重等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就业工作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毕业去向落实率作为就业评价的重要结果,按省教育厅要求,与各单位就业经费、招生计划分配等指标挂钩,学校调减标准原则上与上级保持一致。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学校平均值且低于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的学院,取消其当年考核优秀参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学校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就业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就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的考核按学年度进行,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就业工作目标为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留省就业率不低于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困难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全校平均水平。

 

第二章  就业工作考核

第四条 就业工作考核量化指标详见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就业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分为就业工作组织与规划、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就业岗位资源拓展与招聘活动、就业育人与精准帮扶、就业成效与质量评估等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其中5.1应届毕业生去向落实率、5.2应届毕业生协议就业率、5.4应届毕业生留省就业率、5.5应届困难群体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为核心指标。就业考核总分满分120分,其中基本分数满分90分,增值分数满分30分。考核分值所标满分数字后有“+”号的,表示有增值分。

第五条 就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总分100分以上且核心指标基本分数达到满分可评为优秀,总分80分以上且各核心指标达到基本分数的60%为合格,总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于存在严重违反教育部四不准”“三不得规定、引发舆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虚假就业人数较多、学生投诉举报较多、就业核查问题严重等情形之一的学院,实行一票否决,就业工作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就业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先由二级学院依据评分标准开展自评,再由学校进行复评认定。

二级学院自评工作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须严格对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就业工作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二级学院自评完成后,将经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的自评表及佐证材料一并报送至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复评认定工作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流程为:从招生就业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与汇总,将复评汇总结果报送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最终认定。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 就业工作考核等级将作为学院党政班子及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处级班子、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就业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经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提请校长办公会认定,授予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优先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对毕业去向落实率位列学校前两名、协议就业率超82%,且留省就业率较上一年实现正增长并高于当年学校平均水平的单位,经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提请校长办公会认定,授予就业双优标杆单位称号,优先增加招生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就业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哈尔滨金融学院就业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标准

佐证材料

分值

1.就业工作组织与规划

(10)

1.1组织架构与责任落实

成立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专职工作人员、辅导员、专任教师队伍全员化参与就业工作,成员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学院就业工作制度、就业工作人员名单、包保责任台账,每缺少一项材料扣1分。

召开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就业工作,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学院就业工作制度、就业工作人员名单、包保责任台账、会议报道等

4

1.2计划制定与工作复盘

每学年初结合学院专业特色、毕业生规模及就业市场趋势,制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的就业工作计划,计划需涵盖就业指导、招聘活动、精准帮扶等核心模块,缺少核心模块视为未达标,扣1分。

每学年末对照计划,从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举措及执行效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全面复盘,形成数据支撑充分、分析深入的就业工作总结,总结缺少数据支撑或未提及改进方向视为未达标,扣1分。

学院就业工作计划、就业工作总结

2

1.3工作任务执行时效

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错报、漏报、迟报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报送截图等

2

1.4就业活动参与情况

按要求参加有关的就业会议、讲座、培训等活动,每无故缺席1人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签到记录

2

2.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

(5)

2.1就业信息动态管理

有效运用学校就业管理系统,对毕业生就业状况开展动态跟踪与管理,确保毕业生就业信息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出现管理不到位,如信息错漏、更新滞后、审核不及时等情况,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国网校验信息提示,上级部门、毕业生反馈

3

2.2档案封装邮寄管理

按规定封装、邮寄毕业生档案,每出现1次负面反馈减0.5分,扣完为止。

人才服务机构、物流公司、毕业生反馈

2

3.就业资源拓展与招聘活动组织

(17+)

3.1访企拓岗行动质效

按该学年度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联系校领导及学院访企拓岗任务,每少一家企业扣1分,扣完为止。

学院每新增1个就业合作地区或1家就业合作单位加0.5分,最多加2分。

国网访企拓岗数据、相关报道、与地区或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6+

3.2专场招聘活动组织

举办学院专场招聘活动。应届毕业生人数在300人以内,组织6家单位;每多100人(毕业生数<50不计,50≤毕业生数<100100人计)增加1家单位。每比标准少1家单位扣1分,扣完为止。

相关报道

6

3.3校友资源效能发挥

为校友分会建设提供资源,积极联系校友企业入校招聘,应邀入校招聘的校友企业数不少于学院毕业年级现有专业数,未达标则此项不得分。

相关报道

5

4.就业育人与精准帮扶

(12+)

4.1就业指导主题培训

举办就业指导主题培训活动,覆盖本学院90%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主讲人类型应包括学院领导、专任教师、毕业班辅导员、校外专家、校友,每缺少一类扣1分,扣完为止。

相关报道

3

4.2困难毕业生精准帮扶

对应届毕业生困难群体实施一生一策精准帮扶,截至3月初数据统计节点,帮扶覆盖率达到100%。不达标此项不得分。

省困难生就业帮扶平台

3

4.3就业赛事组织

面向学院在校生举办简历制作比赛、模拟面试比赛、职业规划比赛,每缺一项比赛扣1分。

职业规划比赛报名人数占学院人数85%以上,每低1%(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扣1分,扣完为止。报名人数占比超90%,加1分。

学院每1人入围省级初赛加1分;每1人入围省级决赛加2分;每1人入围国赛加4分,国赛获奖加6分。以每位选手的最高赛段为准进行加分,其他赛段不再重复加分,每学院最多加7分。未组织职业规划比赛的学院不予加分。

新闻报道、公示名单

6+

5.就业成效与质量评估

(46+)

5.1应届毕业生去向落实率

经省级就业监测数据自查认定的应届生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学校或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视当年具体情况确定。每低于标准1%(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扣1分,扣完为止;每高于标准1%1分(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最多加5分。

国网数据库

12+

5.2应届毕业生协议就业率

应届毕业生协议就业率不低于78%。每低于标准1%1分(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扣完为止;每高于标准1%1分(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最多加5分。

国网数据库

10+

5.3应届毕业生灵活就业率

应届毕业生灵活就业率不高于本学院上年同期水平。每高1%1分(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扣完为止;每低1%1分(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最多加3分。

国网数据库

3+

5.4应届毕业生留省就业率

应届毕业生留省就业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于标准1%1分(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扣完为止;每高于本学院上年同期水平1%1分(不足1%按四舍五入计),最多加5分。

国、省网数据库

10+

5.5应届困难群体毕业去向落实率

3-8月每个就业数据统计节点应届毕业生困难群体毕业去向落实率高于学校平均水平,每1次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截至829日,学院困难群体毕业去向落实率100%,加2分。

国网数据库

4+

5.6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率

学院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选调生、城乡社区就业等国家基层、省基层就业项目的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率高于学校平均值,得6分;低于学校平均值得3分;无基层就业不得分。

国网数据库

6

5.7应届毕业生升学率

学院应届毕业生升学率高于学校升学率得1分,低于学校升学率不得分。

国网数据库

1